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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北京中天恒远 发布于:2018-04-02 11:38:38浏览量:

  太钢投资2.4亿建工业污水处理项目,下面是具体内容。

  日前,湖北省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环保税法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计算核定。

  第四条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3.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

  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所附《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屠宰加工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3)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按照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数

  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所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2),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只/月)÷污染当量值

  (三)非金属露天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

  1.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所附《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表4)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所附《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表5)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四)其他堆(料)场粉尘污染当量数,参照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二)适用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

  1.餐饮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其中,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第七条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分别计算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第八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核定方式备案资料后,依据本办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比较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年核定,按季申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等措施,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1、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只/月)÷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养殖场,养牛,存栏量为80头,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1头,其水污染物当量数=80÷0.1=8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水污染物每月应纳税额为800×1.4元=112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1120×3=3360元。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餐饮企业通过安装水流量计测得月排放污水量为60吨,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当量数=60÷0.5=12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120×1.4元=168元。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举例,某餐饮企业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通过安装水表测得实际月用水量为50吨,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5吨,其水污染物当量数=50×0.8÷0.5=8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80×1.4元=112元。(3)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

  A、餐饮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举例,某小型餐饮店,经营面积为120平方米,根据《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为230/月,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230×1.4元=322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322×3=966元。

  B、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举例,某乡镇医院,床位28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为0.14床,其水污染物当量数=28÷0.14=2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1.4元=280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280×3=840元。

  C、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洗染店(衣物类),有干洗机2台、水洗机5台,根据《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干洗机、水洗机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分别为65/月˙台、37/月˙台,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当月水污染物应纳税额=65×2×1.4元+37×5×1.4元=441元,每季度缴纳环境保护税441×3=1323元。

  3、非金属露天矿山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非金属矿山,爆破矿石量为10万吨,爆破无除尘措施。根据《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表4),计算该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为100000×0.0028=28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该矿山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280×1.2元=336元。

  4、非金属矿山堆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举例,某非金属矿山堆场,堆场物料装卸量为65000吨,堆场表面积为5000平方米,无粉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表5),计算该矿山堆场装卸粉尘当量数为65000×0.000412=26.78;该矿山风蚀粉尘当量数为5000×1.26=6300。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该矿山的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26.78+6300)×1.2元=7592.14元。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排污计算方法即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主要依据。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

  (二)明确核定计算、程序、申报管理等内容。对于水污染物,规定了环境保护税计算方法,对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规定的水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应纳税款;对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用实际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的方法折算出污水排放量;对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直接规定了我省适用的污染当量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息采集要求、核定具体程序、纳税申报规定,特别是征收方式的变更条件,即从原来的核定方式变为非核定方式应满足的条件,以及新征收方式的执行时间。

  (三)明确了部分行业污染当量数。对我省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小型屠宰加工业等小型企业和非金属露天矿采选、堆(料)场无组织粉尘,明确了适用的污染当量数。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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