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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16年常州“毒地”事件背后的“罪与罚”

作者:北京中天恒远 发布于:2018-01-26 17:24:59浏览量:

  常州“毒地”事件,再一次将土壤污染防治推向了“风口浪尖”。

  4月17日,有媒体曝出,启用不过200余天的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下称“常外”)新北校区内,近500名学生被检出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个别学生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常州“毒地”事件真相究竟如何,还在等待着权威机构的定论。

  央视随即披露,“常外”北面的常隆化工厂旧址环境检测结果显示该地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氯苯浓度分别超标达94799倍和78899倍。

  这条关乎学生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的消息令人震惊并不断“发酵”。截至4月20日,683名“常外”学生的体检报告中,体检数据异常的人数达到561人,占比升至82%。

  4月25日深夜,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布了对“常外”事件的处置,常州市委、市政府表示,在原常隆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初步调查发现四方面问题:新北区没有按时完成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学校在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未完工情况下仍按原计划进行搬迁,原常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新北区监管部门对地块修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工作中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应急处置不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不到位等问题。

  “板子”打到土壤修复二次污染身上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常州市政府的处置声明来看,这不是比较终的调查结论报告,而是政府在面对民众和媒体呼吁的阶段性声明。

  相关人士表示,污染物要对人体产生健康风险,必须满足3个要素,即污染源—暴露途径—受体。常州“毒地”事件中,正是修复过程中的开挖泥土等作业流程,使得地下的高浓度污染物质挥发到空气中,满足了暴露途径的要素。

  土地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黑牡丹公司”)负责人李飞此前曾对媒体解释说,对挖出来的污染物,按照处置流程是向水泥厂提供并进行烧炼,但因水泥厂处于“去产能期”导致开工不足,没有及时将污染物运送到水泥厂,而是开挖后现场堆积,考虑到水泥厂可能随时需要,因此没有“完全密封处理”。

  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徐圃青指出,正是由于未密封,挖出来的土壤暴露在空气中,才有了后来有毒空气扩散到常外的一幕。

  “从目前媒体报道所反映出的问题看来,污染土壤在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该是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院长高胜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折射地方政府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意识缺位

  “把罪过推到‘二次污染’身上,还是有些避重就轻,以点概面。”张益对此表示不解。

  在张益看来,常州市政府发布的4项声明,本质上是反映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背后的漏洞。

  “治理没有准时完成,政府在这其中是如何管控风险的?政府说监管不力,那么究竟又是哪些部门的失误?国土规划局、教育局、卫生局,亦或是环保局?造成这种监管不力出现的根源的背后有没有制度的缺失和不到位?这都需要反思。”张益感慨道。

  事实上,城市公共安全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理解的交通安全和财产安全。城市管理者需要在城市居民的人身健康可能会遇到风险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或者规避掉即将面临的风险。

  挖出来的被污染的土壤,某种程度上说属于危险废弃物的范畴。面对危险废弃物,政府要进行全过程监控,对其中可能出现污染的环节、比如转移、运输等,都要实施监控。要依据污染物的不同特征采取应对措施。一旦出现问题,政府也要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对。“常州‘毒地’早在几个月前就已经有家长在呼吁,媒体在关注,但当地政府并未积极予以重视,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究其原因是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责任意识的缺位。”张益如是说。

  应加强对污染场地业主的问责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常隆地块3家化工企业完成搬迁,2011年完成拆迁平地。同年,当地环保部门调查后认定:“根据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该地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用于商业开发的环境风险不可接受,必须对土壤和地下水实施修复。”

  2013年,黑牡丹公司开始对污染场地开展土壤和修复工程。但该项目比较终未达到预期目标。

  巧合的是,有媒体报道,在2013年,菲律宾SM集团在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镇挑选了一块19公顷的土地,要在这里建造一个大型购物中心和城市住宅集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此次常州“毒地”事件该地块就包含在常隆地块内。如果不发生这次风波,也许这块“毒地”顺利转型,且会成为“棕地”开发项目的“完美案例”。“当前国内土壤修复项目,大部分是伴随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进展孕育而生。有了地块开发的动力,才有了治理土壤的需求,在很多地方都有相似的境遇。在常州也不例外。”高胜达透露。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也指出,在土壤修复问题上,国内外比较大的差距在于理念。国外重视调查、防控,不得已才去治理修复,国内仍停留在开挖、异位等快速修复上。而这些工作更多是出于房地产开发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土壤修复某种程度上属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范畴。即污染场地业主需要开发,然后向修复公司购买相关的环境服务。”高胜达强调说。

  在高胜达看来,一旦环境治理未达标,甚至出现了环境污染事故,地方政府环保部门首先应问责污染场地业主,业主应该是主要的被问责方。在追究业主的责任后,业主可以通过诉讼等形式再对提供治理服务的施工方问责。而这种问责,是基于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合同上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当下在实践中面临一个问题,业主在和施工修复方签订合同后,误以为自己的责任也随之转移到了施工方身上,常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情况通报中,提及政府、学校、施工单位、环保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问题,唯独没有业主或场地责任方,这是不能理解的。”高胜达如是说。

  高胜达强调,在土壤修复这种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政府应把责任人明确限定在场地业主身上。环保部门监管的是业主,而不是施工修复方。一旦出了事故,追究业主责任。这样可以增加业主的环境责任意识,避免业主在招标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而不合理低价招标发包。这样承包方也不会因为低价中标而偷工减料,进而造成不必要的“二次污染”和“治理修复不彻底”。

  “土壤修复比较终看的是治理的效果,这种效果,不仅仅是对项目完成的验收,更是要在未来土地使用过程中考量。因此将责任主体锁定在业主身上,更有利于他们加强环境意识和污染责任管理。”高胜达如是说。

  但高胜达同时也指出,这种责任机制的确立,当前来看,仍缺乏上位法支撑,再加上社会对“第三方治理”的歪曲理解,因此当前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来说,仍存诸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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