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5月1日起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的范围等都进行了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办法》,我们特请建设部城建司综合处处长陈蓁蓁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以飨读者。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质
——在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的阶段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是有限度的,市场退出制度保证经营阶段垄断也不是绝对的;
——政府授权。不仅有市场选择的程序,也有政府授予权利的程序,是政府对权利的转让;
——通过协议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双方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为原则。
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这些行业,有共性的一面:市场化程度相对比较高,经营性比较强,一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补偿;能够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提高运行效率的目的。以上行业也具有各自的特点,供水、供气,老企业多,产权制度改革时,职工的安置和解决社会保障是关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行业中多是新企业,历史包袱小,但是收费如何到位是关键;供热目前基本仍是福利制,改革收费制度是关键;公共交通因运营方式所决定,特许经营有不同的方式,如企业特许权、区域特许权、线路特许权。在实施特许经营时,应该认真分类研究和指导。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的主要方面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办法》对实施特许经营的主要行为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规范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了企业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参与经营,但要防止单纯以资本运作为目的。对法人资格、资本金、设施与设备、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业绩、经营方案等提出要求。
★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招标条件、评审、公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有序竞争,依法实施。
★规范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特许经营行为的载体,是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着整个特许经营行为。
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价格形成、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由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区别很大,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每个协议中体现。
★规范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和社会管理者,对特许经营企业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有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良好的经营环境的责任。
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自主经营,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也有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接受政府监管的责任。
★规范了特许经营期限。规定比较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到行业,具有各自的特点,还有规模、经营方式的不同;具体到项目,投资模式、折旧期限、权属、定价是重要的因素。
☆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行为。协议变更主要强调了双方的协商。经营权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即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要重新组织招标。《办法》规范的3种非正常终止包括:企业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时,主管部门可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企业单方面解除协议时,有申请和批准程序;企业以欺骗或贿赂等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3年禁入。
《办法》中设立的若干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包括准入条件和如何进入;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几种情况下的终止条件和程序。
★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市场进入的程序。既要引入竞争机制,又要保证有序竞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透明”运作,避免“暗箱”操作。
★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由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目的是准确掌握经营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制度——要求主管部门要有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什么情况下应该实行临时接管(非正常终止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要依法、按程序实施。避免主管部门轻率地中止协议。
★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制度——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或在特许经营期间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报建设部,由建设部通过媒体披露,3年之内不许该违规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竞标。
★公众监督制度——《办法》规定:公众对特许经营有知情权、建议权;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如价格听证、实施临时接管的听证,招标程序中的公示等。
★备案制度——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弥补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乏。《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各地通过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以细化,并制定配套政策、标准规范,不断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陈蓁蓁
(中国建设报)sp;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的主要方面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办法》对实施特许经营的主要行为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规范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了企业参加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参与经营,但要防止单纯以资本运作为目的。对法人资格、资本金、设施与设备、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业绩、经营方案等提出要求。
★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招标条件、评审、公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有序竞争,依法实施。
★规范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特许经营行为的载体,是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着整个特许经营行为。
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价格形成、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由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区别很大,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每个协议中体现。
★规范了特许经营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和社会管理者,对特许经营企业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有为企业提供服务、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良好的经营环境的责任。
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有自主经营,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权利,也有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接受政府监管的责任。
★规范了特许经营期限。规定比较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到行业,具有各自的特点,还有规模、经营方式的不同;具体到项目,投资模式、折旧期限、权属、定价是重要的因素。
☆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行为。协议变更主要强调了双方的协商。经营权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即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要重新组织招标。《办法》规范的3种非正常终止包括:企业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时,主管部门可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企业单方面解除协议时,有申请和批准程序;企业以欺骗或贿赂等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3年禁入。
《办法》中设立的若干制度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包括准入条件和如何进入;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几种情况下的终止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