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想起环保问题,“现实是心灵的映射”这句话就经常在脑海萦绕。诚然,当前国内的环境污染现状与国民整体素质应该也是相当的。如果这个逻辑成立,要解决当前环境保护的困境,就急需一次理念层面的革新。笔者认为,当前的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存在如下几个理念问题。
一、环境保护中的形式主义
2013年以来,党的教育实践活动集中要解决的“四风”问题中的大问题就是“形式主义”。在这形式主义盛行的年代,环境保护领域当然也不能幸免。词典中对形式主义的解释:“片面地注重形式而不管实际的工作作风。或只看事物的现象而不分析其本质的思想方法。”
环保领域简单的形式主义随处可见:(1)空洞而无法落实的口号:“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开展垃圾分类,共创美好家园”;(2)为了立法而立法,在法律里写一些路人皆知的大道理,却没有对应的具体落实措施;(3)为了完成工作计划而开了很多令人激动而实质无用的环保会议,以环保名义花了很多对环境无实质改的投资。
相比环境保护中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形式主义而言,上述这些简单的形式主义更多的是一种资源浪费,其本身对环境危害相对有限。如下几类形式主义危害更大:
1、指标化的环境保护
与经济管理领域一样,我们的环境保护一直在用指标进行管理,比如排污标准、环境总量控制等。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往往只停留指标环保是否完成上,而忽视环境本身是否有所改善,所谓“得指忘月”。这些年来,我们的环保指标都完成了,而我们的环境却仍在继续恶化。因此,我们需要静下心来想想,我们的这些指标设置背后的内涵是什么,目前如此设置是否合理等等问题。比如,在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目前的总量控制制度就广受诟病,因为目前的制度是以可执行的目标总量为控制目标,而非以环境可自净的总量为基础确定控制目标。
2、为了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领域有两种理念,一种是环保主义,即为了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可以不顾人的需求;另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即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出发点仍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注重环境保护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单纯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把所有污染企业关停是比较直接有效的。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的管理思路有从之前的“唯GDP至上”转变为“唯环境保护至上”的趋势,为了满足上级政府的环保考核,不顾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在环境管理领域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比如近期山东临沂的环保风暴就有环保主义之嫌。环保主义的另一个后果是,使那些因过激的环保举措而受损的企业和个人站到了环境保护的对立面。
3、缺乏全局观
生态是一个系统,环保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污染治理的过程,更多的是一种污染迁移的过程。单纯独立地去考虑治理某类污染物,往往会是虽然治好了旧病,但却得了新病。比较明显的几个列子是:(1)单纯考虑污水治理,污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逐渐成了问题;(2)为追求形象工程,选取部分河道进行环境修复,而不考虑整个流域污染物本底对河道环境的影响;(3)土壤和地下水密不可分,土壤环保立法只考虑土壤而不考虑地下水;(4)为解决雾霾问题进行烟气治理,片面关注烟气治理的效果,对因烟气治理而使用和产生的固废、危废和危化品等形成的污染未综合考量;(5)为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推动电动汽车行业发展,却不关注后续汽车电池本身带来的环保问题。
二、重治理轻防治、重技术轻管理
当前的环境保护可以分解为防止污染、治理污染和适应污染三个阶段的问题。常理而言,防止污染应该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但事实上,我们的环境保护领域比较热闹的莫过于污染治理,并由此产生了庞大的环保产业,我们的环境保护部也被戏称为“环保产业部”。
个人认为原因有三:其一,类似于看病比保健更重要,因此污染治理显得更为急迫、重要;其二,治理污染有资本和产业推动,而防止污染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产业和经济发展;其三,近些年重技术轻管理,对污染防止领域的环境管理方面的研究投入明显不足。常见的现象有:(1)片面讲究经济效益,不放弃每一寸土地的经济价值,重经济规划、轻生态规划,忘记了“水山林田湖”各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比较明显的是城市绿地降低、楼宇林立,导致道路拥堵,既增加排放,又降低了城市自净能力;(2)不考虑环境容量和环境自净力,片面地将污染集中治理。比较明显的是某些开发区由于污染集中俨然成了污染重灾区;(3)不考虑投入产出比,片面追求环保排放低,花大价钱在一些已经做得很好的领域继续加大环保投入,而在一些更容易产生减排效果的领域却得不到重视。比如,目前在全国推广的火电厂超低排放。
三、环保管理范围过广、树敌过多
2014年“6·5”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此口号一出,部分环保人士认为责任主体不明确,应该将主题修改为:“向污染者宣战!”但仔细一想,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是污染者。那么,向污染者宣战,明显又挑起了一场人民内部战争。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需要我们抓住问题的关键。就排污者而言,我们重点要限制的亦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外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者。立法过程中,亦应根据社会现实对排污者、排污行为和污染物进行限制性规定,避免规定过于泛化而导致环保工作精力分散,或者导致法律缺乏可执行性。比如排污申报制度中规定的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该进行排污申报,在现实操作中就缺乏可执行性。同样,法律规定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广,不但导致环保行政资源浪费,而且还导致很多小微项目迟迟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违法者众。
四、环境污染责任主体不清、敌我不分
媒体报道某地出现了一起故意杀人事件,老百姓的直觉肯定是凶手是如何凶残,根本不会想到公安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或者渎职之类责任。一旦某地出现了企业违法排污而致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老百姓很快就会想到的是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失职,不但老百姓会如此之想,政府部门在追责时也会时间考虑这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就像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一样,排污者出于利益考虑总会有违法排污的冲动,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就认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不到位,因为,环保部门无法控制排污行为人心中的违法排污冲动。
社会应该理性地以一定的标准来认定环保部门是否监管到位,其考量标准只能是: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泛泛地谈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者因为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就非得找环保执法人员作替罪羊,这不但对环境保护本身无义,同时还会影响环保监管部门的人才引进,乃至影响国家的环境监管能力。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环境监管部门也不应该独揽环境保护的职责,应该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环保领域的作用,进一步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形成环保统一战线。
我们的心灵有多脏,我们的环境就有多脏!是时候来一场台湾圣严法师所说的“心灵环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