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标准,自2016年1月7日起实施。Ⅰ类、Ⅱ类、Ⅲ类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本标准,Ⅳ类建设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此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此标准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补充和规范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地下水流场和地下水位为调查内容;
调整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定依据;
调整了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方法;
修改简化了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要求;
强化并明确了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相关要求;
删除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编写的要求;
增加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章节;
修订了附录,补充了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包括:识别地下水环境影响,确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完成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对策,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