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重铸利剑护水源
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云龙 ———写在《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际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等国家特大型工程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重庆市面临的水环境形势并不乐观,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城市江段水质普遍为Ⅲ类或超过Ⅲ类。特别是三峡工程建成后,由于库区江段流速减缓,江水滞留时间长,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减弱,将会呈现库区水环境污染加重的趋势。
为了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11月30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针对三峡库区制定的部环境保护专业性法规,也是重庆市地方立法为解决三峡库区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的一大贡献,同时也标志着重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使《条例》更符合重庆的实际情况,3年来,在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重庆市人大、市政府在反复听取各区县、各部门、有关企事单位和环境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外地和本市的环境立法、执法实践,针对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20余次论证修改,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的规定作了细化、完善与补充。对法律确定的流域管理、达标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原则进行了细化;对排污许可、污染监测、应急报告、限期治理等制度,从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违法行政责任,加大了执法力度;突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完善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增加了禁止在本市销售以及本市企业到外市规模采购含磷洗涤剂制品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增加了应受处罚的种类,细化了应受处理的情节,强化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细致,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区域治理向流域治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污染控制推进,为重庆市加强长江三峡库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全面、更细致的法规依据。 具体来说,《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完善细化了国家现行环境法律制度 围绕贯彻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条例》对排污申报及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做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便监测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可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申报的规定;针对三峡工程蓄水后重庆市水环境容量相对萎缩、而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水平提高势必使排污量逐年增长的趋势,做出了对库区流域排放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控,做出了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必须安装与环保行政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作为环保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等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形式 市人民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考核依据确定为区、县(自治县、市)出境水体监测结果,并由下游监督上游。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而且明确了责任的履行方式和监督方式。 三、地方特色鲜明 《条例》针对重庆市长江干流库区江段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低等问题,列出专章解决城镇生活污染问题,要求新建城镇必须同步建成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针对已经出现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采取了控制磷污染的有效措施;针对库区人口相对密集的问题,要求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切实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并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成库后流动污染源必然增长的问题,突出了船舶污染控制,对从事船舶油污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以及运输危险废物的,做出了必须由有关部门许可的规定。不难看出,《条例》针对性地解决重庆市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 四、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执行手段和方式有重大突破 《条例》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整改义务的,规定由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由被处罚的单位在限期内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代履行费用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当前重庆市环境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而且是我国环境立法中的重大突破。 五、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一是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罚款额度;二是对于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环境违法行为,采用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办法以补偿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三是不仅只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做出了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规定。 三峡工程世界瞩目,库区水环境保护众人关心。前不久,国务院批准实施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投资力度,重庆市也加快了19个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在这样的大好局面下,重庆市将坚决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改善重庆市水环境质量,为保证三峡工程的安全运行,为整个长江流域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中国环境报》)环境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外地和本市的环境立法、执法实践,针对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20余次论证修改,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的规定作了细化、完善与补充。对法律确定的流域管理、达标管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原则进行了细化;对排污许可、污染监测、应急报告、限期治理等制度,从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充实;强调了各级政府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违法行政责任,加大了执法力度;突出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完善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规定,增加了禁止在本市销售以及本市企业到外市规模采购含磷洗涤剂制品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增加了应受处罚的种类,细化了应受处理的情节,强化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具体细致,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区域治理向流域治理,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污染控制推进,为重庆市加强长江三峡库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更全面、更细致的法规依据。 具体来说,《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完善细化了国家现行环境法律制度 围绕贯彻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条例》对排污申报及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做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针对一些排污单位不便监测的具体情况,做出了可按物料衡算方法进行申报的规定;针对三峡工程蓄水后重庆市水环境容量相对萎缩、而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城市化水平提高势必使排污量逐年增长的趋势,做出了对库区流域排放重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控,做出了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必须安装与环保行政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作为环保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等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形式 市人民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分解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并组织考核,考核依据确定为区、县(自治县、市)出境水体监测结果,并由下游监督上游。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而且明确了责任的履行方式和监督方式。 三、地方特色鲜明 《条例》针对重庆市长江干流库区江段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低等问题,列出专章解决城镇生活污染问题,要求新建城镇必须同步建成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针对已经出现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采取了控制磷污染的有效措施;针对库区人口相对密集的问题,要求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切实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并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做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针对成库后流动污染源必然增长的问题,突出了船舶污染控制,对从事船舶油污和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以及运输危险废物的,做出了必须由有关部门许可的规定。不难看出,《条例》针对性地解决重庆市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 四、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执行手段和方式有重大突破 《条例》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整改义务的,规定由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代为履行费用由被处罚的单位在限期内支付。逾期 (责任编辑:李德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