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闻动态资讯 > 行业资讯 >

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汇总

  2016年8月1日,关乎国计民生的一大批法规将正式实施。在这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环保领域的法规标准亮点十足,即将在今后的生活中影响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小编对此加以整合,以飨读者。

  以下涉及环保领域的一批政策法律法规将在8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

  

636056438551587769611 (1).jpg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年6月2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7日,农业部对外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建设,掌握我国耕地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提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技术意见及政策措施,助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办法将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其中,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与应急调查。耕地质量监测,将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表示,我国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使用,退化、污染、基础地力下降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综合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制定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规程,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库等措施,确保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四项土壤检测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4项土壤检测标准。这些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HJ802-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电导率的电极法。适用于风干土壤电导率的测定。

  《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803-2016)规定了用王水提取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钴、铜、铬、锰、镍、铅、锌、钒、砷、钼、锑共1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04-2016)规定了用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测定土壤中铜、铁、锰、锌、镉、钴、镍、铅共8种有效态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5-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天津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7月25日,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次修订,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锅炉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现有标准已不能满足天津大气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2014年7月1日,国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天津市地方标准中部分限值较国家标准宽松,因此本市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据预测,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50%以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约600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近3000吨/年。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据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将受罚。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比较高日允许排放量,以及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管理要求;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国家或当地政府明确应予淘汰或取缔的项目或单位生产设施,不属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范围。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费用。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核发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李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