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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下水污染需要公民行动(二)》

  北京中天恒远水处理公司--《防止地下水污染需要公民行动(二)》:

  针对地下水的污染特点和治理难度,防止地下水污染才是根本出路。为此,就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其中,以下几方面目前而言非常关键。一是完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环保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在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应责任,建立起地下水环境保护的综合(行情 专区)协调机制;二是建立起全面、有效的地下水监测体系,使企业的外部性行为及时、透明地摆在政府、民众眼前;三是积极推动环境治理的公民参与,让公民成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一支重要力量。  

《防止地下水污染需要公民行动(二)》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问题愈演愈烈,因此,企业固然需要提高环境意识,履行环保责任,但公众的环保参与对防治污染也非常重要,甚至更重要。因为企业基于自利性,要想其自觉做到不排放或者少排放污染,须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而相对政府的监管部门,公民无论作为群体还是个人,其监督都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公民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故比政府有更强的监督动力;其次,公民人数众多,比政府更易发生污染源;再次,相对于监管部门与排污企业的合谋,公民个人不易被企业收买,或者收买的难度更大。鉴此,环境治理的公民参与,能够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像潍坊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就是由原来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率先披露的。

  当前,公民的环保参与在我国有着现实的紧迫性。因为在环境污染不断恶化,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只有更多公民起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才能有效扼制这一趋势。另一方面,人们的环境意识也在逐渐加强,从而有利于人们参与此类维权活动。当下的问题是,人们虽有开展环境防治的热情,却缺乏相关知识和信息。因此,对政府来说,要鼓励人们积极投身于环保的公民行动,就必须做好两件事情:其一,推动污染源信息的全面公开,做到信息公开的系统、即时、完整和电子地图式的查询,将污染源状况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倒逼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其二,为人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支援,让人们没有后顾之忧地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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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德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