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水质标准是依据水体的环境容量和现代的技术经济条件而制定的。要防止水体的污染,保持水体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必须对排入水体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排水水质标准。
排水水质标准是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或行业性的。地区性或行业性标准只能适用于相应的地区或行业,中国已颁布了很多全国性的、行业性的以及一些地区性的排水水质标准。根据GB 8978—1996的要求,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则一律执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将排放的污染物按性质分为两类。类污染物是指能在环境中或在动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质。含有此类有害污染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排水方式,不分建设的具体时间,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出口取样化验,其中污染物含量必须符合附录中附表l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是指长远影响小于类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的污水中,依据建设时间的不同,其浓度必须符合附录中附表2的规定。
GB 8978—1996克服了以往浓度标准上存在的缺陷,它要求污染物的排放,不但在浓度上要严格控制,而且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上也要严格控制。杜绝了以往某些工厂用清水稀释来降低排放浓度以满足达标排放的现象,实现了污染物的排放由浓度控制到排放总量控制上的重大突破。